(原标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为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定,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成员不少于三名董事,独立董事过半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包括与公司有关部门交流,研究需求情况;广泛搜寻人选;搜集初选人情况;征求被提名人同意;召集会议进行资格审查;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根据反馈意见进行后续工作。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做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采取通讯表决方式。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