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锂科转债”2024年付息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779 证券简称:五矿新能 公告编号:2024-038
转债代码:118022 转债简称:锂科转债
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锂科转债”2024年付息的公告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年 10月 10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4年 10月 11日
可转债兑息日:2024年 10月 11日
本次付息为“锂科转债”第二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2023年 10月 11日至 2024年 10月 10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 0.50%(含税),即每张面值 100元人民币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兑息金额为 0.50元人民币(含税)。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年 10月 10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4年 10月 11日
可转债兑息日:2024年 10月 11日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4年 10月 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锂科转债”持有人。
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 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即每张面值 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50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 0.40元(税后)。
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0.50元人民币(含税)。
对于持有本期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108]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 34号)规定,自 2018年 11月 7日起至 2025年 12月 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 100元人民币可转债的实际派发金额为 0.50元人民币(含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