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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影医疗: 联影医疗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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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联影医疗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88271 证券简称:联影医疗 公告编号:2024-056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现金红利 0.12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2024/10/9 除权(息)日:2024/10/10 现金红利发放日:2024/10/10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6月21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授权。

二、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联影医疗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若公司2024年上半年持续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公司拟于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时增加一次中期分红,预计公司2024年上半年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10%,且不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公司于2024年8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根据《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0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这一基数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824,157,988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5,205,476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818,952,512股,以此计算拟合计派发现金红利98,274,301.44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 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818,952,512×0.12)÷824,157,988≈0.1192元/股。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1192)÷(1+0)=前收盘价格-0.1192元/股。

四、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联影医疗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影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中科道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以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本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2元;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2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即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8元。 本条所称限售股,是指财税〔2009〕167号文件和财税〔2010〕70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8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8元。 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其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税前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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