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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斯康达: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9月修订)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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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9月修订))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 9月修订)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保证公司战略规划的合理性与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

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战略部作为战略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忠于职守,合理维护公司利益,公平维护股东整体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按时并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认真审议提交给委员的有关文件和议题,与公司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充分和有效的沟通。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公司战略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战略部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战略委员会的会议通知及相关会议文件应提前三日送交每位委员。战略委员会决议须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完整、真实。会议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有关高管人员、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的,视为不能履行委员会职责,董事会可根据本议事规则调整委员会成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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