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中药业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750 证券简称:江中药业 公告编号:2024-044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 0.5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10/9|-|2024/10/10|2024/10/10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年 9月 13日的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629,128,757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14,564,378.5元。
四、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华润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持有限制性股票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 A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扣税规定如下: | 持股期限|股息红利所得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情况|实际 税负|公司本次每股股 息红利对应税款| | ---|---|---|---| | 1个月以内(含 1个月)|全额计入|20%|0.10元| | 1个月以上至 1年 (含 1年)|50%计入|10%|0.05元| | 超过 1年|暂免征收|-|0|
具体实施为: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5元。如果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份,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年)的,每股补缴税款 0.05元;持股 1个月(含 1个月)以内,每股补缴税款 0.10元。公司将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另行代扣代缴。 (2)对于持有股权激励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的现金红利个人所得税,参照前述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的现金红利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处理。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年 1月 23日颁发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股股票(“沪股通”)的,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5元。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