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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聚热能: 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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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 1.25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10/9|-|2024/10/10|2024/10/10

发放年度:2024年半年度 分派对象: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91,0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1.2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13,750,000.00元。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现金红利的股东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何俊南、湖州欣然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国良、王建平、黄观炼、吴万丰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发放。

扣税说明 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相关规定,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公司 A股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内(含 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为 10%,税后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 1.125元。

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相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 1.125元。

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 A股股票的股东(“沪股通股东”),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向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相关规定,该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1.125元。

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现金红利所得税,其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1.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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