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醋化股份: 关于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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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致: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9月25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年8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9月25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4年8月30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上交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股东大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25日14:30在南通中心诺富特酒店(工农路208号)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庆九主持。 3. 采用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9月25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9月25日的9:15-15:00。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101,960,1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1656%。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5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76,0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89%。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17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3,036,1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845%。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3.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02,622,1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82%; 反对340,5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05%; 弃权7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3%。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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