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武汉达梦数据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接受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等中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2024年9月24日召开的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615,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726%。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5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1,090,1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081%。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16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4,705,3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9807%。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非累积投票议案:
中小投资者:同意15,102,035股(99.9453%),反对7,272股(0.0481%),弃权1,000股(0.0066%)
《关于拟为公司及公司董监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就本议案的审议,冯裕才、周淳、武汉梦裕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武汉曙天云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武汉得特贝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武汉数聚云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武汉惠梦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武汉数安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武汉梦达惠佳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武汉数聚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