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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源环境: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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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679 证券简称:通源环境 公告编号:2024-041

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 9月 24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祁门路 3966号公司 22楼第一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7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71,505,737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54.2986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杨明先生主持,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人,出席 9人,其中董事朱海生先生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 3人,出席 3人; 3、董事会秘书齐敦卫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 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2、议案名称:关于为参股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3、关于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 关于选举杨明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 71,384,555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99.8305 是否当选 是 3.02 关于选举周强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 71,384,554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99.8305 是否当选 是 3.03 关于选举张云霞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 71,384,555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99.8305 是否当选 是 3.04 关于选举杨龙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 71,384,554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99.8305 是否当选 是 3.05 关于选举齐敦卫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 71,384,602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99.8305 是否当选 是 3.06 关于选举刘路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 71,384,557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99.8305 是否当选 是

4、关于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01 关于选举刘桂建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 71,384,556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99.8305 是否当选 是 4.02 关于选举徐淑萍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 71,384,555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99.8305 是否当选 是 4.03 关于选举许立新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 71,396,554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99.8473 是否当选 是

5、关于换届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5.01 关于选举张娜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得票数 71,384,553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99.8305 是否当选 是 5.02 关于选举梁德珍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得票数 71,384,554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99.8305 是否当选 是

(三)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1、关于公司 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 票数 115,955 比例(%) 72.0499 反对 票数 42,582 比例(%) 26.4588 弃权 票数 2,400 比例(%) 1.4913 2、关于为参股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票数 98,255 比例(%) 61.0518 反对 票数 60,282 比例(%) 37.4568 弃权 票数 2,400 比例(%) 1.4914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获审议通过; 2、议案 1、2、3、4、5对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律师:鲍金桥、胡鸿杰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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