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吉贝尔《公司章程》(2024年9月修订))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二〇二四年九月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诚信为本,开拓创新,持续发展,在服务社会的同时为股东创造最大利益。
第三章 股份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9,943.0865万股,全部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一元。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由 7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3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 1人。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职工代表监事一名。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一)以专人送出;(二)以电子邮件、邮寄方式送出;(三)以传真方式送出;(四)以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