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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贝尔: 吉贝尔《公司章程》(2024年9月修订)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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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吉贝尔《公司章程》(2024年9月修订))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二〇二四年九月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诚信为本,开拓创新,持续发展,在服务社会的同时为股东创造最大利益。

  • 第三章 股份

  •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9,943.0865万股,全部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一元。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五章 董事会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由 7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3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 1人。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第七章 监事会

  •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职工代表监事一名。

  •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一)以专人送出;(二)以电子邮件、邮寄方式送出;(三)以传真方式送出;(四)以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十二章 附则

  • 第一百九十八条 释义(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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