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836 证券简称:海程邦达 公告编号:2024-046
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 9月 24日 -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华润大厦 B座 10层公司会议室 -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103 -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146,305,359 -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71.2866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董事长唐海先生主持,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 公司在任董事 5人,出席 5人; - 公司在任监事 3人,出席 3人; -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 1、议案名称:关于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薪酬的议案 - 审议结果:通过 - 表决情况: - A股:同意 146,145,259 票,比例(%) 99.8905;反对 143,600 票,比例(%) 0.0981;弃权 16,500 票,比例(%) 0.0114 - 2、议案名称:关于第三届监事会监事薪酬的议案 - 审议结果:通过 - 表决情况: - A股:同意 146,145,259 票,比例(%) 99.8905;反对 137,400 票,比例(%) 0.0939;弃权 22,700 票,比例(%) 0.0156 -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 3、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3.01 唐海 得票数 145,974,289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99.7737 是否当选 是 - 3.02 王希平 得票数 146,017,582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99.8033 是否当选 是 - 3.03 王佳芬 得票数 146,089,380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99.8523 是否当选 是 - 4、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4.01 尉安宁 得票数 145,965,785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99.7679 是否当选 是 - 4.02 张英 得票数 146,037,977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99.8172 是否当选 是 - 5、关于选举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 5.01 惠惠 得票数 145,965,977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99.7680 是否当选 是 - 5.02 栾飞斐 得票数 146,037,979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99.8172 是否当选 是 -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1、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董事薪酬的议案 - 同意 23,328,774 票,比例(%) 99.3184;反对 143,600 票,比例(%) 0.6113;弃权 16,500 票,比例(%) 0.0703 - 2、关于第三届监事会 监事薪酬的议案 - 同意 23,328,774 票,比例(%) 99.3184;反对 137,400 票,比例(%) 0.5849;弃权 22,700 票,比例(%) 0.0967 - 3.01 唐海 - 同意 23,157,804 票,比例(%) 98.5905 - 3.02 王希平 - 同意 23,201,097 票,比例(%) 98.7748 - 3.03 王佳芬 - 同意 23,272,895 票,比例(%) 99.0805 - 4.01 尉安宁 - 同意 23,149,300 票,比例(%) 98.5543 - 4.02 张英 - 同意 23,221,492 票,比例(%) 98.8616 - 5.01 惠惠 - 同意 23,149,492 票,比例(%) 98.5551 - 5.02 栾飞斐 - 同意 23,221,494 票,比例(%) 98.8616 -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 以上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 律师:王月鹏、王树娟 -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程邦达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程邦达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