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9月4日作出的《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以及2024年9月6日公告的《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贵公司董事会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股东,决定于2024年9月23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以及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贵公司于2024年9月23日在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澄华工业区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蔡俊权先生主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表明贵公司截至2024年9月18日下午收市时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身份证明等文件,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有3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9,764,189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368%。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9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117,8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48%。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除贵公司股东外,现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以及贵公司邀请的其他人。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并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贵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根据清点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且涉及关联交易,相关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并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