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二O二四年九月致: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接受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声明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 8月 30日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该等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登记方法等事项。2024年 9月 1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同时公司于 2024年 9月 13日公告了《关于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通知了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年 9月 23日 15点 00分在长沙市金洲大道 68号益丰医药物流园三楼会议室召开。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5名,代表股份 656,326,6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4.132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80名,代表股份192,853,0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5.9060%。
本次股东大会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2024年 9月 1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2024年 9月 13日,公司公告了《关于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均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