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核查意见)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已于 2024年 9月 20日行使完毕。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根据超额配售选择权机制,招商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 17.00元/股于 2024年 8月 13日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 109.50万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 15.00%。超额配售股票全部通过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
太湖远大于 2024年 8月 22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0个自然日内,获授权主承销商有权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购买发行人股票,且申报买入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购买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股份数量限额(109.50万股)。截至 2024年 9月 20日日终,获授权主承销商已利用本次发行超额配售所获的部分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买入公司股票 109.50万股,买入股票数量与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数量相同,因此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未行使,未涉及新增发行股票情形。本次购买股票支付总金额为 18,570,612.68元(不含经手费、过户费),最高价格为 17.00元/股,最低价格为 16.73元/股,加权平均价格为 16.96元/股。
超额配售股票通过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及招商证券已共同签署《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战略配售协议》,明确了递延交付条款。本次战略投资者同意延期交付股份的安排如下:
|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实际获配数 (股) | 延期交付数量 (股) | 限售期 安排 | | --- | --- | --- | --- | --- | | 1 | 长兴虹亮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 219,000 | 164,250 | 18个月 | | 2 | 北京中科图灵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19,000 | 164,250 | 18个月 | | 3 |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 驯鹿 1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46,000 | 109,500 | 12个月 | | 4 | 山东国泰平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46,000 | 109,500 | 12个月 | | 5 | 复利汇通(深圳)私募股权投资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 146,000 | 109,500 | 12个月 | | 6 | 山东益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146,000 | 109,500 | 12个月 | | 7 | 上海贝寅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云竺贝寅行稳 1号私募证券投资 基金) | 146,000 | 109,500 | 12个月 | | 8 | 上海晨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晨鸣 4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46,000 | 109,500 | 12个月 | | 9 | 广东力量鼎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146,000 | 109,500 | 12个月 |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前后股份来源情况具体为:
| 超额配售选择权股份来源(增发及/或以竞价交易方式购回): | 以竞价交易方式购回 |
| 超额配售选择权专门账户: | 0899258677 |
公司于 2023年 5月 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 2023年 6月 8日召开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公司于 2023年 9月 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方案的议案》。公司于 2024年 5月 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24年 6月7日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有效期的议案》。公司于 2024年 8月 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方案的议案》。
公司明确本次发行过程中,公司及主承销商将根据具体发行情况择机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5%,即不超过 109.50万股(含本数)。2024年 7月 29日,公司与招商证券签署了《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主承销商)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承销协议》;2024年 8月 8日,公司与招商证券签署了《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销协议之补充协议》,明确授予招商证券在本次发行中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权利。
经获授权主承销商招商证券核查:发行人董事会对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的授权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符合《发行公告》等文件中披露的有关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方案要求;公开发行后,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 25%,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