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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远大: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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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法律意见书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是具体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操作的获授权主承销商。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情况: - 发行价格:17.00元/股 - 超额配售股票数量:109.50万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15% - 超额配售股票全部通过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 - 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获授权主承销商有权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购买发行人股票 - 截至2024年9月20日日终,获授权主承销商已利用本次发行超额配售所获得的部分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买入公司股票109.50万股 - 本次购买股票支付总金额为18,570,612.68元(不含经手费、过户费),最高价格为17.00元/股,最低价格为16.73元/股,加权平均价格为16.96元/股

超额配售股票和资金交付情况: - 超额配售股票通过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 - 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及招商证券已共同签署《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战略配售协议》,明确了递延交付条款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后股份变动情况: - 超额配售选择权专门账户:0899258677 - 以竞价交易方式购回股份总量:1,095,000股

结论意见: - 发行人关于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 - 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符合《发行公告》中相关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方案要求和《管理细则》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 本次公开发行后,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 - 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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