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17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4年9月))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为规范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证券投资决策及流程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
公司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或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 证券投资总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的,应当在总裁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 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 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未经公司权力机构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在证券投资项目实施前,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应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和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并上报董事长。必要时,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拟投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保荐机构(如有)应就该项证券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意见。
公司财务部门定期对投资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并检查、监督其合法性、真实性,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情况进行检查。经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可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证券投资资金进行专项审计。
公司应在董事会作出证券投资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至少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 投资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期限、资金来源等; - 交易生效所必须的审批程序; - 投资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 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投资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视同公司的行为,参照本制度执行。公司参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参照本制度。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