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华宝新能
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0次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是
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是
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未亲自列席,已阅会议文件
现场检查情况
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详见“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之“5. 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不适用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是
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无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 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2. 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3. “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4.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5. 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1、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因相关规定人员工资薪酬必须由基本户或一般户统一支付,故存在募投项目涉及的相关的人员工资由自有资金支付并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 2、公司存在使用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购买银行大额存单并部分持有超过 12个月的情形。2024年,公司对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额度进行展期。公司考虑到市场利率呈现下行趋势,为保障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未及时将持有超过 12个月的大额存单进行转让。由于公司购买的大额存单系在持有期限可随时转让的低风险产品,持有部分大额存单超过 12个月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募集资金存放安全 | 1、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已针对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补充履行了必要的内部程序 2、保荐机构要求公司及时处理超期大额存单,截至本跟踪报告出具日,公司已完成调整处理 6. 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7. 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8. 购买、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9. 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10. 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11. 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1. 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2. 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3. 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采取措施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4. 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5. 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6. 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7. 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相关约束措施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8. 关于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 是 | 不适用 9.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10. 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11. 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12. 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回购股份的承诺事项 | 是 | 不适用 13.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归还银行贷款后 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外)、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四、重大合同履行情况 保荐机构核查了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经核查,影响公司重大合同履行的各项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合同无法履行的重大风险。
五、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明 ---|--- 1. 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不适用 2. 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报告期内,本保荐人未因华宝新能持续督导项目被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报告期内,华宝新能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3. 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