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项目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机构及人员买卖股票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项目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机构及人员买卖股票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致: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受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力斯、公司或上市公司)委托,作为赛力斯全资子公司赛力斯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力斯汽车)购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技术或交易对方)持有的深圳引望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引望或标的公司)1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对本次交易相关机构及人员在赛力斯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前 6 个月至《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草案)》)披露的前一日(即 2024 年 1 月 29 日至 2024 年 8 月 25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的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赛力斯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重组报告书(草案)》,赛力斯的全资子公司赛力斯汽车拟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华为技术持有的深圳引望 10% 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赛力斯汽车将持有深圳引望 10% 的股权。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相关机构或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和承诺,以及中登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3 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并经本所律师访谈相关机构和人员,前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唐雯系公司员工何中然之配偶,自查期间曾买入公司股票。
周泽云系公司员工周娜之父亲,自查期间曾买卖公司股票。
周昌玲系公司董事,自查期间曾买入公司股票。
龚少纯系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办人黄胜祖之母亲,自查期间曾买卖公司股票。
综上,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相关机构或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及承诺,以及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并经本所律师访谈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前述自查报告及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本所认为,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内幕交易行为,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