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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三力: 总经理工作制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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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总经理工作制度)

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制度(2024年修订版)

为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生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规范公司总经理及经营管理层的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本制度对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有约束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高级管理人员连聘可以连任。

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日常工作,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经理工作,分工负责,各司其职。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组织执行董事会决议、投资方案和公司年度计划;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具体职责如下: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总经理授权代行总经理部分职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总经理的指示,做好分管的工作;根据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组织领导有关职能部门编制公司各个时期(季、月度)的工作计划;深入基层,收集资料,向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提出供决策的具体意见;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公司财务总监对总经理负责,具体职责如下:对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根据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拟订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拟订公司内部财务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接受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以及税务、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监督;审核公司重要财务会计事项;协调各职能部门与财务部门的关系;定期检查各职能部门经营责任制和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负责组织财务核算、审核财务决算等。

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可通过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形式进行讨论研究。总经理办公会议主要研究解决下列问题:日常经营管理事务;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拟订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等;拟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股票、债券等建议方案;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公司员工工资和奖惩方案,拟订年度用工计划;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制定公司具体规章;根据董事会决议事项,研究制定公司经营管理实施方案;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生产计划、投资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在董事会授权的额度计划内,研究具体落实方案;在董事会授权的投资决策权限内,研究落实具体处理方案;研究决定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任免,研究决定公司员工的聘用、升职、加薪、奖惩与辞退;其他需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

公司总经理经董事会的授权,享有下列重大事项的决策权限:非关联交易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不含本数)以下;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不含本数)以下;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不含本数)以下;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不含本数)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万元;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不含本数)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万元;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不含本数)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以上交易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关联交易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笔或预计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同的同类关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公司拟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单笔或预计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同的同类关联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人民币 300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比例 0.5%以下的关联交易。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根据情况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应当每月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公司的经营情况。根据董事会、监事会的要求,随时报告日常生产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产、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等。总经理应保证报告的真实性。日常经营中的问题,总经理应随时向董事长报告。总经理报告可以口头方式,也可以书面方式。董事会、监事会认为需要以书面方式报告的,应以书面方式报告。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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