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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沃斯: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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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24年 8月 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于 2024年 9月 20日召开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2024年 8月 31日,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披露了《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0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00,928,227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8367%。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257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1,478,36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280%。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7,006,6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781%;反对 4,182,2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71%;弃权 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9%。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1,329,8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448%;反对 6,159,7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95%;弃权 2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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