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508 证券简称:芯朋微 公告编号:2024-082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 9月 20日 -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无锡市新吴区长江路 16号芯朋大厦 2楼会议室 -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86 -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46,395,653 -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35.3328 -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由董事长张立新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 公司在任董事 7人,出席 7人; - 公司在任监事 3人,出席 3人; -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 非累积投票议案: - 议案名称:《关于出售参股公司股权的议案》 - 审议结果:通过 - 表决情况: - 普通股:同意 46,347,307 票,比例 99.8957%;反对 37,083 票,比例 0.0799%;弃权 11,263 票,比例 0.0244% -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议案序号 1:《关于出售参股公司股权的议案》 - 同意 5,596,307 票,比例 99.1435%;反对 37,083 票,比例 0.6569%;弃权 11,263 票,比例 0.1996%
三、律师见证情况 - 律师事务所: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梁晨、房可 -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未审议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本次股东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报备文件: -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