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8月31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20日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龙东大道3000号1幢A楼909室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晓昱主持。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本次会议召开当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本次会议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67名,代表股份38,781,0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8312%。
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 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38,450,3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1471%;反对321,5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8292%;弃权9,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37%。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38,230,5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5805%;反对464,3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1974%;弃权8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221%。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