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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世生物: 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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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由江苏硕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泰州市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291553790049X。

第三条 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审核并于[2019]年[11]月[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466]万股(以下简称“首发”),于[2019]年[12]月[5]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Jiangsu Bioperfectus Technologies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泰州市药城大道 837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862]万元(以下如无特别指明,均为人民币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人为本,科技创新,锐意进取,诚信兴业。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生物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服务,一类、二类、三类医疗器械生产销售租赁,普通道路货物运输,商务信息咨询,日用百货、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化品)、机械设备、电子产品的销售,软件开发、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者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充分考虑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一定比例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第九章 通知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传真方式送出; (三)以信函方式送出; (四)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五)以公告方式进行;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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