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4年 8月 31日召开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年 9月 18日下午 14:30在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陶朱南路 12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黎伟先生主持。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选举寿伟信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34,383,7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0805%;反对 529,2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3902%;弃权 717,9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5293%。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