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宏达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修订))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9月18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为规范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等行为。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原《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