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是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4年8月30日表决通过的。2024年8月31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4年9月18日9时00分,本次股东大会于北京市东城区崇外大街42号同仁堂大厦5层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邸淑兵主持。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 于股权登记日2024年9月10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 公司董事、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聘请的律师。 4. 其他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142人,代表股份合计736,755,518股,占公司总股本1,371,470,262股的53.7201%。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议案1:《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议案1为非累计投票议案并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无特别决议议案,无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 议案 编号 | 议案名称 | 投票情况 | 同意(股) | 反对(股) | 弃权(股) | | --- | --- | --- | --- | --- | --- | | 议案 1 | 《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 现场及网络投票情况 | 736,245,020 | 364,800 | 145,698 | | 议案 1 | 《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 16,936,480 | 364,800 | 145,698 |
表决结果: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