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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华控股: 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9月)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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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9月))

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 9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升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指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执业资格、固定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控制制度、熟悉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具有上市公司审计经验、良好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等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第六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等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包括前期准备、资料提交、资质审查、审计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八条 选聘评价要素至少包括审计费用报价、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等。 第九条 选聘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 第十条 聘任期内可根据变化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第十一条 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四章 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第十四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五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十五条 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八年。 第十六条 出现会计师事务所分包或转包、执业质量重大缺陷等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提案时应对执业质量、诚信情况认真调查。 第十八条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等情况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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