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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元科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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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指出:

  • 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新元科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 《激励计划(草案)》的合法合规性:涵盖《管理办法》第九条要求股权激励计划中应当载明的事项,明确了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股票来源和数量与分配情况、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及禁售期、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等内容。
  • 本次激励计划履行的法定程序: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尚需继续履行后续相关程序。
  •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技术)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公司将在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召开后 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文件,并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进一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 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本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董事张光华回避表决。
  • 结论意见:公司具有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计划(草案)》载明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未为本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本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表决存在关联董事回避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尚需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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