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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旅环境: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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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4第 02261号

致: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指派刘倩怡、黄孝伟律师出席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验证,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24年8月 2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年 9月 13日 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于晓霞女士主持。 (三)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年 9月 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9月 13日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9月 13日 9:15至 15:00期间任意时间。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有: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97人,共代表公司股份 79,690,567股,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票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1456%。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天禾律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以记名投票方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投票。 3、为尊重中小股东利益,提高中小股东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议案时,采用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4、第 1项议案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天禾律师认为,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参加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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