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