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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瑞科技: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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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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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接受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1.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定于 2024 年 9 月 12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 2024 年 9 月 12 日下午 14:3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浙江省慈溪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源路 669 号兴瑞科技会议室如期召开。
  3.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张忠良先生主持。

  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96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165,686,141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55.6416%。

  6.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视频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8.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列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9.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5,480,3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58%;反对 19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02%;弃权 6,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相应修改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5,481,1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63%;反对 19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77%;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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