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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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接受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张忠良先生主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96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165,686,141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55.641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列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