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于2024年9月12日下午14:00在甘肃省酒泉市解放路290号召开,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8人,代表股份385,969,7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45.204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