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防范风险,确保资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对外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提供担保。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未经公司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担保。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原则。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其他股东原则上应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或反担保合同。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担保的方式、担保的范围、保证期限等内容。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公司可与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签订互保协议。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门会同公司法务人员完善有关法律手续。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等情况时及时披露。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提供担保事项,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担保形成对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及时就相关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公司在决定对外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并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如发现被担保人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债务逾期、资不抵债、破产、清算等情况,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财务部门和法务人员应根据可能出现的其他风险,采取有效措施,提出相应处理办法。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外的保证责任。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经办责任人、财务部门、法务人员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