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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霖科技: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2024年9月修订)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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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2024年9月修订))

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保证实施。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募集资金。公司应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投向。出现严重影响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及时公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时,这些企业同样受本制度约束。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擅自或变相改变用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或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应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户数量原则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专户管理。募集资金到位并进入公司专户后,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也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必须以同一募投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用途,不得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公司募集资金用作特定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制度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 12 个月。投资产品应当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相关内容。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一定条件。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原则上不应变更,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需要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时,公司必须进行充分的论证,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相关内容。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相关内容。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进行募投资金申请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相关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公司财务部负责资金的调度和安排,对涉及募集资金使用的活动应当建立有关会计记录和账簿,同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财务部应每季度检查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个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有权予以制止。公司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的现场调查。对于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挪用募集资金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或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及时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致使公司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违规的相关责任人,公司将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以内”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本制度将依据募集资金管理法规政策的变化适时进行修改和补充。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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