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浙江云中马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130 证券简称:云中马 公告编号:2024-048
浙江云中马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 0.13元 ?相关日期 |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 ---|---|---|---|---| | A股|2024/9/18|-|2024/9/19|2024/9/19|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浙江云中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 9月 2日的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半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37,514,2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7,876,846.00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 ---|---|---|---|---| | A股|2024/9/18|-|2024/9/19|2024/9/19|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股东叶福忠先生、叶程洁先生、叶永周先生以及丽水云中马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3.扣税说明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①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3元;对个人持股 1年以内(含 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3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内(含 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17元。如 QFII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③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股股票(即“沪股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 10%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17元。 ④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0.13元,其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 (2)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①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税负为 10%,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17元。 ②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0.13元,其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有关问题,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8-8818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