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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贝通信: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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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4]0450号

致: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8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发布了《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9日在武汉市江汉经济开发区江兴路1号中贝通信大厦22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李六兵先生主持。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相关身份证明文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34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1,413,77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537%。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特别决议)

同意131,104,5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7647%;反对262,73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999%;弃权46,4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54%。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特别决议)

同意131,040,1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99.7157%;反对318,4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423%;弃权55,2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20%。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李六兵先生,同意130,381,833股,获得当选; 2.邹鹏飞先生,同意130,111,874股,获得当选; 3.汤海滨先生,同意130,069,148股,获得当选; 4.冯刚先生,同意130,060,672股,获得当选; 5.饶学伟先生,同意130,059,082股,获得当选; 6.于世良先生,同意130,065,739股,获得当选。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崔大桥先生,同意130,208,145股,获得当选; 2.靳东滨先生,同意130,062,060股,获得当选; 3.徐顽强先生,同意130,093,799股,获得当选。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刘少禹先生,同意130,175,177股,获得当选; 2.高振华先生,同意130,068,790股,获得当选。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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