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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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于 2024年8月 24日公告的《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4年 9月 9日 下午 13: 30在江苏省丹阳市河阳生命科学产业园鱼跃医疗 1号楼会议室召开。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27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530,277,4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921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30,113,7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91%;反对 119,0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4%;弃权 4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4%。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