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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亚新材: 南亚新材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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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南亚新材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88519 证券简称:南亚新材 公告编号:2024-075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10元(含税)

?相关日期

| 股权登记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 ---|---|---| | 2024/9/13|2024/9/18|2024/9/18|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年 8月 26日的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半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1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 240,941,600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总数 17,632,253股后的股本 223,309,347股为基数,拟派发现金红利 22,330,934.70元(含税)

(2)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223,309,347×0.1)÷240,941,600≈0.0927元/股。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927元/股。

三、相关日期

| 股权登记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 ---|---|---| | 2024/9/13|2024/9/18|2024/9/18|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元;持股 1年以内(含 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内(含 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即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元。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元。

(5)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0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9178431

特此公告。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9月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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