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公司章程(2024年9月))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为中国创新型国家建设做贡献。 第十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硬件开发、生产和销售及技术服务;系统工程、信息服务;电子产品、计算机通信设备研发、生产、销售等。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31,173.4185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31,173.4185万股。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等。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等。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年。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由 10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人。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设总裁 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等。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4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人。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检查公司财务等。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利润分配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上述股东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三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年,可以续聘。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以专人送出;以邮件方式送出;以公告方式进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等。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等。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等。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零九条 释义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