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华康股份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于 2024年 9月 6日在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华埠镇华工路 18 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的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 8月 21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贵公司已于 2024年 8月 2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贵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合计 154 名,代表股份数 136,126,720 股(截至股权登记日的股份数,下同),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44.6329%。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贵公司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外,贵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董事会的公告,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135,821,165 股同意,188,329 股反对,117,226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55%。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为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