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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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4)第 513号 致: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4年 9月 5日 14:30 在北京市丰台区凤凰嘴街 5号院 2号楼鼎兴大厦 A座 0530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0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652,541,4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6.8970%。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9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498,033,6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2315%。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了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及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