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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芯科技: 南芯科技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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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南芯科技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88484 证券简称:南芯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4

上海南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10元 ? 相关日期 | 股权登记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 --- | --- | --- | | 2024/9/11 | 2024/9/12 | 2024/9/12 |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年 8月 26日的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除上海南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外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2024年 8月 26日,公司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持有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1 元(含税)。公司 2024年半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拟分配的利润总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后的总股本为 421,875,655股,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 42,187,565.50元。 (2)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423,530,000股,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专户中的股份合计 1,654,345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为 421,875,655股。 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为 0.10元/股。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421,875,655×0.10)÷423,530,000≈0.0996元/股。 因此,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0996元/股)÷(1+0) =前收盘价格-0.0996元/股。

三、相关日期 | 股权登记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 --- | --- | --- | | 2024/9/11 | 2024/9/12 | 2024/9/12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及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外,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阮晨杰、上海辰木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源木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闰木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元;持股期限在 1年以内(含 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内(含 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9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减按 1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年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本公司按照 10% 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通过“沪港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执行,公司按照 10% 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6)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该类股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自行缴纳现金红利所得税,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0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21-5018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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