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公司章程)
深圳市则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一百八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及有关规定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关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持续信息披露是公司的责任。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应在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或媒体发布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指定披露信息的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指定披露信息的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须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确需延期或者取消的,公司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保证证券监管机构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证券监管机构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的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材料;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和资料;参加董事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披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系统公司其他规定和本章程,以及挂牌协议中关于其他法律责任的内容;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系统公司其他规定或者本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同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本章程和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