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科天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9月修订))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为强化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二)每季度至少应当听取一次内部审计部门的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审阅一次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 (三)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五)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六)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七)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议。 (八)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