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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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陵体育”)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就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李剑刚先生(以下简称“增持人”)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李剑刚先生,1986年 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32058219860725****。
本次增持前,增持人李剑刚先生持有公司 2,425.5880万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18.84%。李剑刚先生与李春荣先生、施美华女士及李剑峰先生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共同持有公司 7,314.0596万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56.81%。
2024年 3月 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高管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根据该公告,增持人李剑刚先生拟以自有资金自公告披露之日起 6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增持公司股份。本次拟增持公司股份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2,000万元。
根据公司披露的公告,本次增持情况如下:自 2024年 3月 8日起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人李剑刚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 141万股,增持金额为 18,352,116.50元,增持金额已达到增持计划的下限。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
根据交易明细,本次增持完成后,李剑刚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2,566.588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9.94%。李剑刚先生与李春荣先生、施美华女士及李剑峰先生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本次增持完成后,共同持有公司 7,455.0596万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57.90%。
2024年 3月 8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高管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 2024年 4月 29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高管股份增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38)。 2024年 6月 21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高管股份计划实施进展暨增持时间过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9)。 2024年 8月 30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高管股份增持股份达到 1%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8)。 2024年 9月 4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管理系统上传了《关于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高管股份增持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9)。
本次增持前,增持人李剑刚先生与其共同实际控制人合计持有公司 7,314.0596万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56.81%。增持人李剑刚先生于增持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 14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10%,增持比例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