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公司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尚需依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后续法定程序。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关于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