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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安医疗: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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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32 证券简称:九安医疗 公告编号:2024-059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 9月 2日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 9月 2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9月 2日上午 9:15至 9:25,9:30至 11:30和下午 13:00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9月 2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召开地点:天津市南开区雅安道金平路三号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总经理刘毅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661人,代表股份 144,295,44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421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1人,代表股份 116,544,51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3.763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60人,代表股份 27,750,9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584%。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60人,代表股份 27,750,9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5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人,代表股份 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60人,代表股份 27,750,9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584%。 5、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1,723,6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177%;反对 1,939,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44%;弃权 631,9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67,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5,179,0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325%;反对 1,939,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905%;弃权 631,9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67,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70%。 2、审议通过《关于<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1,764,7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461%;反对 1,898,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58%;弃权 632,1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67,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5,220,1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8806%;反对 1,898,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417%;弃权 632,1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67,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78%。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1,776,1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540%;反对 1,886,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75%;弃权 632,7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67,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5,231,5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216%;反对1,886,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984%;弃权632,7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67,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99%。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聂东律师、张晓强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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