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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倍亿: 关于不提前赎回卡倍转02的公告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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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不提前赎回卡倍转02的公告)

1、自2024年7月31日至2024年9月2日,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已满足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29.24元/股)的130%(含130%,即38.01元/股),已触发“卡倍转02”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2、公司于2024年9月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不提前赎回“卡倍转02”的议案》,董事会决定本次不行使“卡倍转02”的提前赎回权利,不提前赎回“卡倍转02”,且在未来三个月内(即2024年9月3日至2024年12月2日),如再次触发“卡倍转02”上述有条件赎回条款时,公司均不行使提前赎回权利。自2024年12月2日后首个交易日重新计算,若“卡倍转02”再次触发上述有条件赎回条款,届时董事会将另行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卡倍转02”的提前赎回权利。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809号)同意注册,公司于2024年1月11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529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上述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4年2月1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债券代码“123238”,债券简称“卡倍转02”。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自2024年7月17日至2030年1月10日止。

公司于2024年3月11日和2024年3月27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可转换债券转股价格的议案》;公司于2024年3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下修正“卡倍转02”转股价格的议案》。“卡倍转02”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为41.43元/股,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自2024年3月28日起生效。

根据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2023年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88,880,64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5.0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卡倍转02的转股价格自除权除息日(2024年6月6日)起由41.43元/股调整为人民币29.24元/股。

自2024年7月31日至2024年9月2日,公司股票已满足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29.24元/股)的130%(含130%,即38.01元/股),已触发“卡倍转02”有条件赎回条款。

公司于2024年9月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不提前赎回“卡倍转02”的议案》,考虑到“卡倍转02”自2024年7月17日起开始转股,转股时间相对较短,同时结合当前的市场情况及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出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考虑,公司董事会决定本次不行使“卡倍转02”的提前赎回权利,不提前赎回“卡倍转02”。自2024年9月3日至2024年12月2日,如再次触发“卡倍转02”上述有条件赎回条款时,公司均不行使提前赎回权利。自2024年12月2日后首个交易日重新计算,若“卡倍转02”再次触发上述有条件赎回条款,届时董事会将另行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卡倍转02”的提前赎回权利。

经核实,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徐晓巧、董事兼财务总监王凤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存在交易“卡倍转02”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来6个月内减持“卡倍转02”的计划。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主体交易“卡倍转02”的情况,并督促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规交易“卡倍转02”,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需)。

截至2024年9月2日收盘,公司股票价格为39.29元/股,“卡倍转02”当期转股价为29.24元/股。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卡倍转02”可能再次触发赎回条款。以2024年12月2日后首个交易日重新计算,若“卡倍转02”再次触发上述有条件赎回条款,届时董事会将另行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卡倍转02”的提前赎回权利。

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卡倍亿本次不行使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权,已经通过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不提前赎回“卡倍转02”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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