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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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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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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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在现场出席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名,合计代表股份 85,289,5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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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审议《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85,289,076 股同意,5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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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