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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泰发展: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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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9月19日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于1997年5月2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00万股。全部由境内投资人以人民币认购,并于1997年6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邮政编码:30038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46,115,826元。已发行的股份数646,115,826股;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数118,000,000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1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组织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遵守国家法规,以股东权益最大化为目标,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化的运作流程、科学的管理方法、先进的企业理念塑造企业核心竞争力,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为:向孵化高新技术成果和创业型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并进行产品的开发、生产;土地开发、房地产开发;技术开发、咨询、转让、服务等。

第三章 肌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普通股646,115,826股。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五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五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 第五十八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股东。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六十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第六十一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二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第六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六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 第六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第六十六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第六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第六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第七十条 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第七十二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第七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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